條 款 及 細 則 :
(i)
優 惠 期 由 2023 年 3 月 25 日 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 ) ( 「 優 惠 期 」 ) 。 優 惠 適 用 於 優 惠 期 內 成 功 申 請 並 提 取 恒 生 「 易 得 錢 」 私 人 分 期 貸 款 之 客 戶 。
(ii)
客 戶 於 優 惠 期 間 透 過 恒 生 銀 行 網 頁 、 恒 生 個 人 e-Banking 或 恒 生 個 人 流 動 理 財 服 務 應 用 程 式 成 功 申 請 並 提 取 恒 生 「 易 得 錢 」 私 人 分 期 貸 款 ( 循 環 提 用 計 劃 除 外 ) 達 指 定 金 額 並 選 擇 36 個 月 或 以 上 還 款 期 , 可 專 享 高 達 HKD6,000 現 金 回 贈 。 有 關 不 同 之 提 取 金 額 可 獲 得 之 現 金 回 贈 金 額 詳 列 如 下 :

提 取 之 貸 款 金 額
還 款 期
現 金 回 贈
HKD50,000 - HKD99,999
36 個 月 或 以 上
HKD300
HKD100,000 - HKD199,999
HKD800
HKD200,000 - HKD499,999
HKD1,500
HKD500,000 - HKD999,999
HKD2,000
HKD1,000,000 - HKD1,499,999
HKD2,500
HKD1,500,000 或 以 上
HKD6,000

適 用 的 現 金 回 贈 將 於 2023 年 9 月 30 日 或 之 前 存 入 客 戶 的 還 款 戶 口 而 不 作 另 行 通 知 。 客 戶 須 於 獲 得 回 贈 前 沒 有 任 何 逾 期 還 款 紀 錄 , 並 沒 有 提 早 清 還 有 關 分 期 貸 款 , 方 可 獲 享 有 關 回 贈 。 如 客 戶 於 獲 得 回 贈 後 提 早 清 還 分 期 貸 款 , 客 戶 須 於 清 還 或 取 消 有 關 貸 款 時 一 併 退 還 全 數 回 贈 金 額 予 恒 生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 恒 生 」 ) 。 每 位 合 資 格 客 戶 於 優 惠 期 間 只 可 享 此 優 惠 一 次 。
(iii)
除 客 戶 及 恒 生 ( 包 括 其 繼 承 人 及 受 讓 人 ) 以 外 , 並 無 其 他 人 士 有 權 按 《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 強 制 執 行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任 何 條 文 , 或 享 有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的 任 何 條 文 下 的 利 益 。
(iv)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受 現 行 的 監 管 要 求 所 限 。
(v)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規 管 , 並 按 其 詮 釋 。
(vi)
恒 生 保 留 隨 時 終 止 或 不 時 更 改 有 關 優 惠 或 不 時 修 訂 有 關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權 利 。
(vii)
如 客 戶 對 此 服 務 及 推 廣 有 任 何 爭 議 , 恒 生 保 留 最 終 決 定 權 。
(viii)
本 條 款 及 細 則 之 中 、 英 文 文 本 文 義 如 有 任 何 歧 異 , 概 以 英 文 文 本 為 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