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 本公司有絕對權利及酌情權就有關任何行使貨幣轉換選項的申請:(i) 決定是否接受任何行使貨幣轉換選項的申請;及(ii) 在接受申請時實施任何規定或條件;及在受制於適用法律和法例的前提下,如申請貨幣轉換選項時某種貨幣被發行國家或地區停止使用,則該貨幣將不再適用以供選擇。本公司將於確定任何貨幣轉換選項生效後,向保單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及經修改的保單附表和説明文件,以顯示轉換貨幣已轉換為保單貨幣10。
- 本公司有絕對權利及酌情權就有關任何行使保單分拆選項的申請:(i) 決定是否接受任何行使保單分拆選項的申請;及(ii) 在接受申請時實施任何規定或條件。你可以在申請保單分拆選項的同時就分拆保單申請轉移保單持有權、貨幣轉換選項1或更改受保人7,惟須受保單條款制約。附於基本計劃的所有附加保障(若仍然生效)將轉移至分拆保單。行使保單分拆選項或會影響附加保障,請參閱附加保障條款。本公司將向現有保單持有人及分拆保單的保單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並向分拆保單的保單持有人簽發經修改的保單附表、保單條款、附加保障條款(如有)、任何保單批註及分拆保單的説明文件。保單的任何現有已選擇身故保障支付選項、任何現有指定受益人、後續保單持有人4、 保單暫託人4、後續受保人6、定期提取收益人及家庭守護精神保障8收益人,以及家庭守護精神保障8的指定百分比均不會自動轉移至分拆保單。
- 任何定期提取選項的申請須符合以下兩項要求:(i) 每次調減保單金額15的最低金額,及 (ii) 行使定期提取選項後之最低保單金額15,該兩項最低金額要求由本公司按絕對酌情權不時釐訂。你可採用本公司指定的表格以書面向我們提出指定或更改定期提取收益人要求。行使定期提取選項,以及指定或更改定期提取收益人,只可在保單持有人、定期提取收益人及受保人均在生時作出行使。本公司將會在定期提取選項生效時發出書面通知及經修改的保單附表予保單持有人。在本公司收到行使貨幣轉換選項1、保單分拆選項2、保單價值管理權益或部分退保16的要求、或當保單轉移持有權時,行使保單之定期提取選項的指示將被暫停,現有指定定期提取收益人將自動被撤銷。在轉移持有權、貨幣轉換選項1、保單分拆選項2、保單價值管理權益或部分退保16生效後,你如要行使定期提取選項,須以書面向本公司提交新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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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將視乎我們不時釐定的任何現行規則與條款及細則,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接受你指定後續保單持有人及保單暫託人(如適用)的申請。一經接受及記錄,在不抵觸本公司於登記指定前已支付的任何金額或已採取的任何行動的情況下,有關後續保單持有人及保單暫託人(如適用)的指定將自你簽署申請的當日生效。有關後續保單持有人及保單暫託人(如適用)的指定生效後,保單持有人將會獲發書面通知。
若保單持有人在保單生效期間身故時,受保人仍然在生,或本公司記錄上有指定後續受保人6,而本公司記錄上亦有指定後續保單持有人及指定保單暫託人(如適用),我們將根據以下規定決定誰是新保單持有人:- 如後續保單持有人於保單持有人身故當日之受保年齡5為18歲或以上,後續保單持有人將成為新保單持有人。
- 如後續保單持有人於保單持有人身故當日之受保年齡5為18歲以下,在保費供款終止日或首個保單週年日後(以較後者準),保單暫託人將成為新保單持有人,但僅擁有更新保單暫託人及後續保單持有人之個人資料的管理權,而無權行使保單下的任何選項或權利。當後續保單持有人受保年齡5年滿18歲並成為新保單持有人時,保單暫託人將不再為保單持有人。
- 當保單暫託人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後,及在後續保單持有人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之前,如 (1) 保單暫託人身故;或 (2) 保單暫託人破產;或 (3) 本公司自行酌情決定保單暫託人因其他原因不再能獲得保單持有權,則後續保單持有人將成為新的保單持有人。
- 如後續保單持有人於保單持有人身故當日之受保年齡5為18歲以下,及保單並未全數繳付所有保費,則保單持有權將歸屬於保單持有人遺產之中。
- 受保年齡指在任何一日,受保人或保單持有人(如適用)在保單日期或有關的保單週年日當天(若生日是同一天)或之前的最後一個生日的年齡。
-
本公司將視乎包括 (i) 後續受保人的可保情況之滿意的證明;(ii)
後續受保人須符合本公司當時對年齡的要求;(iii)
保單持有人及後續保單持有人4(如有)是否對後續受保人擁有足夠可保權益*;(iv)
如你要指定任何年齡低於受保年齡518歲的後續受保人,你須同時指定後續保單持有人4,或於本公司記錄上已有後續保單持有人4;以及
(v)
本公司不時釐定的其他要求,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接受你指定後續受保人的申請。一旦接受並記錄,本公司將發出書面通知以記錄後續受保人的指定。後續受保人的指定自書面通知中規定的日期起生效。
於保單生效期間,若受保人在首個保單週年日後身故並在本公司的記錄上有指定後續受保人,你可以在受保人身故日期起180日內按本公司指定的表格提出行使後續受保人權益之書面申請。若以下條件成立,後續受保人即成為新受保人:(i) 本公司的記錄上的最近期受保人的死亡證明;(ii) 後續受保人的可保情況之滿意的證明;(iii) 保單持有人對後續受保人擁有足夠可保權益*;(iv) 繳付由首個未付保費的到期日起之所有逾期保費連利息(如有);以及 (v) 本公司不時釐定的其他要求。本公司保留權利不使更改受保人7之事生效,由本公司絕對酌情決定。本公司將簽發一份保單批註及修訂的保單附表以使更改受保人7生效。如本公司的記錄上有後續受保人,則在受保人身故後,保費仍須繳付。
* 一般可接受具有足夠「可保權益」的關係包括配偶、受保年齡518歲以下的子女及其父母╱法定監護人、受保年齡518歲以下的孫兒╱外孫兒及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惟需提供相關文件和證明以確立可保權益)。 -
本公司將視乎包括 (i) 新受保人的可保情況之滿意的證明;(ii)
新受保人須符合本公司當時對年齡的要求;(iii)
保單持有人是否對新受保人擁有足夠可保權益*,以及 (iv)
本公司不時釐定的其他要求,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接受任何更改受保人的申請。本公司將簽發一份保單批註及修訂的保單附表以使受保人的更改生效。因應受保人的更改,已繳總保費13、保單日期、保費供款終止日、保單貨幣10、保單金額15、保證現金價值、特別紅利(如有)、身故保障、保單價值管理收益結餘(如有)及債項(如有)會維持不變。更改受保人或會影響附加保障,請參閱附加保障條款。任何本公司的記錄上之後續受保人6、家庭守護精神保障8收益人及家庭守護精神保障8的指定百分比將因應更改受保人自動被撤銷。
* 一般可接受具有足夠「可保權益」的關係包括配偶、受保年齡518歲以下的子女及其父母╱法定監護人、受保年齡518歲以下的孫兒╱外孫兒及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惟需提供相關文件和證明以確立可保權益)。 -
若受保人於保單生效期間被診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或被診斷患上嚴重認知障礙,本公司將支付家庭守護精神保障相等於:家庭守護精神保障的指定百分比乘以此附加保障索償獲核准當日之
(a) 保證現金價值加上 (b) 特別紅利(如有)及 (c)
保單價值管理收益結餘(如有);任何債項將會在支付家庭守護精神保障時扣除。家庭守護精神保障只會於保單生效期間支付一次。除非保單持有人指定家庭守護精神保障收益人,有關家庭守護精神保障收益人方會被視為可受益於此附加保障。家庭守護精神保障收益人於受指定時的年齡必須為18歲或以上。在保單生效期間,保單持有人可按本公司指定之表格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從而指定或更改家庭守護精神保障的指定百分比及╱或家庭守護精神保障收益人。家庭守護精神保障的指定百分比應為10%至100%之間的整數百分比及須符合我們不時釐定的要求。
只有在本公司接受及記錄後,更改家庭守護精神保障的指定百分比及╱或家庭守護精神保障收益人方告生效。家庭守護精神保障只會在指派家庭守護精神保障收益人後方被支付。倘若 (i) 有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委任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或在另一司法管轄區有根據類似法律委任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或有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註冊涵蓋保單的持久授權書;及╱或(ii)保單持有人並非受保人;及╱或(iii)保單已被轉讓,則此附加保障只會在得到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或受權人(適用於(i));及╱或保單持有人(適用於(ii));及╱或受讓人(適用於(iii))(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同意下賠償於指定之家庭守護精神保障收益人。倘若家庭守護精神保障收益人與任何其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保單持有人、受保人的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受權人、受益人或受讓人)之間有爭議或本公司合理地相信其中有爭議,本公司保留權利暫不付款直至該爭議得到解決為止。若家庭守護精神保障的指定百分比相等於100%,當支付家庭守護精神保障賠償,保單(包括基本計劃及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將終止,而本公司獲解除所有進一步責任。若家庭守護精神保障的指定百分比少於100%,當支付家庭守護精神保障賠償,保單之下的已繳總保費13、保單金額15、保證現金價值、特別紅利(如有)、保單價值管理收益結餘(如有)及其後保費(如有)將按比例調整及減少,身故保障亦將作出相應的調整。本公司將會簽發修訂的保單附表予保單持有人。 -
於保單生效期間及在第5個保單週年日之前,當受保障人士12遭受以下因意外引致的指定事件時,本公司將支付家庭守護意外保障,其相等於截至因意外引致的指定事件之日期14時止的基本計劃已繳總保費13之適用百分比,扣除任何債項:
- 意外身故;
- 完全永久傷殘;或
- 連續住院25日或以上。
家庭守護意外保障將於 (i) 此附加保障賠償被支付後;(ii) 基本計劃之保單失效、終止、到期、變成無效、退保16或取消的當日;或 (iii) 此附加保障的保障終止日(以較早者為準)自動終止。即使受保障人士12遭受一次以上因意外引致以上表所列的指定事件,或多名受保障人士12遭受因意外引致以上表一所列的指定事件,本公司亦只會支付此附加保障一次。為免生疑問,就本公司指定保險計劃下所簽發之所有保單,每名受保障人士12在意外身故、完全永久傷殘及連續住院25日或以上的最高賠償額分別載於以上表所列。因意外引致的指定事件 已繳總保費13之適用百分比 每名受保障人士12之最高賠償金額 意外身故 10% 美元 2,000,000 / 人民幣 12,800,000 / 港元 16,000,000 / 英鎊 1,500,000 / 加元 2,500,000 / 澳元 2,666,667 / 歐羅 1,600,000 / 紐元 3,000,000 完全永久傷殘 10% 連續住院25日或以上 5% 美元 50,000 /人民幣 320,000 /港元 400,000 /英鎊 37,500 / 加元 62,500 / 澳元 66,667 / 歐羅 40,000 / 紐元 75,000
若受保人意外身故,本公司將支付此附加保障予尚存之受益人,並且僅在根據保單條款下支付身故保障才會支付。此附加保障乃保單之下須付的任何身故保障以外所支付的一筆過賠償。若受保障人士12因意外引致其他指定事件(受保人意外身故除外),本公司將向保單持有人或保單持有人的遺產承繼人一筆過支付此附加保障。為免存疑,若受保人意外身故,且本公司的記錄上有後續受保人6而該人成為新受保人,我們將不支付此附加保障。若保單持有人意外身故,且本公司的記錄上有後續保單持有人4或保單暫託人4而該人成為新保單持有人,我們將不支付此附加保障。 - 若你以外幣作保費繳付方式投保,所有應繳保費及保單利益均以該外幣記錄。外幣及港元的雙向兌換均會承受匯率波動的風險,所以作投保決定前,你須考慮匯率風險。若以港元繳交保費或收取保單利益,恒生保險會將有關款項於處理你之應繳保費或結算你保單利益當日,以市場為基礎的兌換率由港元兌換為該外幣或由該外幣兌換為港元。當時適用的兌換率由本公司釐定並會不時變動。外幣匯率可升可跌。若以港元繳交保費,若外幣兌港元升值,保單的往後應繳保費,以港元計算,會較投保時繳交的首年保費為高。若你以港元收取保單利益,並於保單利益結算及支付時,若外幣兌港元大幅貶值,你可能會損失大部分的保單利益。
- 如果在支付受益人的特定人生事件一筆過派發金額後,身故保障仍有餘額,我們將繼續以每月分期方式在所選擇的派付年期期間派發身故保障,直至所有身故保障金額已被支付為止。如受益人於受保人身故當日之年齡已超過保單持有人所指定的年齡,我們將不會支付特定人生事件一筆過派發金額。若受保人於第三個保單週年日之前身故,且選擇了身故保障支付選項 (iv),則身故保障支付選項 (iv)將會被自動撤銷,而身故保障將以一筆過的方式支付。只有於僅指定了一位受益人時才會提供此身故保障支付選項 (iv)。本公司將擁有絕對酌情權停止提供身故保障支付選項。如你行使保單分拆選項2,則已選擇之身故保障支付選項將會被撤銷,分拆保單的預設支付選項將設定為以一筆過形式派發。
- 受保障人士指受家庭守護意外保障9下保障之受保人、保單持有人,及保單持有人的子女、保單持有人的父母及保單持有人的配偶(如適用),其於因意外引致的指定事件之日期14之受保年齡5為84歲或以下。然而,若 (i) 保單持有人並非為個人;或 ii) 保單暫託人4根據保單條款成為新保單持有人,則保單持有人及其子女、保單持有人的父母及保單持有人的配偶(如適用)將不被定義為受保障人士,及不受保於家庭守護意外保障9。
- 已繳總保費指所有到期及已繳的基本計劃保費總額。
- 因意外引致的指定事件之日期指受保障人士12意外身故當日,或受保障人士12經註冊醫生證明為完全永久傷殘當日,或受保障人士12連續住院第25日當日(按適用情況而定)。
- 保單金額用於釐定保單須繳付的保費、保單基本計劃可收取的保證現金價值及特別紅利(如有),保單金額並不代表應付身故保障金額或你保單的現金價值。
- 倘保單持有人於冷靜期屆滿及保單生效後任何時候退保,退保可得之金額或會少於任何已繳保費及保費徵費之總額,詳情請參閱本計劃之計劃書摘要。倘若於保單年期內退保,保單持有人可收取處理退保當日所計算之淨現金價值17(如有)加上特別紅利(如有)及保單價值管理收益結餘(如有)。在部分退保時,保單下的基本計劃之保單金額15及已繳總保費13將按比例調整和減少,保證現金價值、特別紅利(如有)及身故保障的計算也會作出相應的調整。
- 淨現金價值指在任何時間,一筆相等於保證現金價值扣除債項(如有)後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