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 本公司有绝对权利及酌情权就有关任何行使货币转换选项的申请:(i) 决定是否接受任何行使货币转换选项的申请;及(ii) 在接受申请时实施任何规定或条件;及在受制于适用法律和法例的前提下,如申请货币转换选项时某种货币被发行国家或地区停止使用,则该货币将不再适用以供选择。本公司将于确定任何货币转换选项生效后,向保单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及经修改的保单附表和说明文件,以显示转换货币已转换为保单货币10
  2. 本公司有绝对权利及酌情权就有关任何行使保单分拆选项的申请:(i) 决定是否接受任何行使保单分拆选项的申请;及(ii) 在接受申请时实施任何规定或条件。你可以在申请保单分拆选项的同时就分拆保单申请转移保单持有权、货币转换选项1或更改受保人7,惟须受保单条款制约。附于基本计划的所有附加保障(若仍然生效)将转移至分拆保单。行使保单分拆选项或会影响附加保障,请参阅附加保障条款。本公司将向现有保单持有人及分拆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向分拆保单的保单持有人签发经修改的保单附表、保单条款、附加保障条款(如有)、任何保单批注及分拆保单的说明文件。保单的任何现有已选择身故保障支付选项、任何现有指定受益人、后续保单持有人4、 保单暂托人4、后续受保人6、定期提取收益人及家庭守护精神保障8收益人,以及家庭守护精神保障8的指定百分比均不会自动转移至分拆保单。
  3. 任何定期提取选项的申请须符合以下两项要求:(i) 每次调减保单金额15的最低金额,及 (ii) 行使定期提取选项后之最低保单金额15,该两项最低金额要求由本公司按绝对酌情权不时厘订。你可采用本公司指定的表格以书面向我们提出指定或更改定期提取收益人要求。行使定期提取选项,以及指定或更改定期提取收益人,只可在保单持有人、定期提取收益人及受保人均在生时作出行使。本公司将会在定期提取选项生效时发出书面通知及经修改的保单附表予保单持有人。在本公司收到行使货币转换选项1、保单分拆选项2、保单价值管理权益或部分退保16的要求、或当保单转移持有权时,行使保单之定期提取选项的指示将被暂停,现有指定定期提取收益人将自动被撤销。在转移持有权、货币转换选项1、保单分拆选项2、保单价值管理权益或部分退保16生效后,你如要行使定期提取选项,须以书面向本公司提交新的申请。
  4. 本公司将视乎我们不时厘定的任何现行规则与条款及细则,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受你指定后续保单持有人及保单暂托人(如适用)的申请。一经接受及记录,在不抵触本公司于登记指定前已支付的任何金额或已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情况下,有关后续保单持有人及保单暂托人(如适用)的指定将自你签署申请的当日生效。有关后续保单持有人及保单暂托人(如适用)的指定生效后,保单持有人将会获发书面通知。

    若保单持有人在保单生效期间身故时,受保人仍然在生,或本公司记录上有指定后续受保人6,而本公司记录上亦有指定后续保单持有人及指定保单暂托人(如适用),我们将根据以下规定决定谁是新保单持有人:
    1. 如后续保单持有人于保单持有人身故当日之受保年龄5为18岁或以上,后续保单持有人将成为新保单持有人。
    2. 如后续保单持有人于保单持有人身故当日之受保年龄5为18岁以下,在保费供款终止日或首个保单周年日后(以较后者准),保单暂托人将成为新保单持有人,但仅拥有更新保单暂托人及后续保单持有人之个人资料的管理权,而无权行使保单下的任何选项或权利。当后续保单持有人受保年龄5年满18岁并成为新保单持有人时,保单暂托人将不再为保单持有人。
    3. 当保单暂托人成为新的保单持有人后,及在后续保单持有人成为新的保单持有人之前,如 (1) 保单暂托人身故;或 (2) 保单暂托人破产;或 (3) 本公司自行酌情决定保单暂托人因其他原因不再能获得保单持有权,则后续保单持有人将成为新的保单持有人。
    4. 如后续保单持有人于保单持有人身故当日之受保年龄5为18岁以下,及保单并未全数缴付所有保费,则保单持有权将归属于保单持有人遗产之中。
    后续保单持有人一经成为保单持有人,其将须承担保单订明的所有义务及有权行使在保单下所有属于保单持有人的权利。当保单转移持有权生效时,本公司将向新保单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及保单附表。当转移持有权时,任何现有身故保障支付选项、任何现有指定受益人、后续保单持有人、保单暂托人、定期提取收益人、家庭守护精神保障8收益人及家庭守护精神保障8的指定百分比将自动被撤销。保单之定期提取选项3指示亦将被暂停。转移持有权或会影响附加保障,请参阅附加保障条款。
  5. 受保年龄指在任何一日,受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如适用)在保单日期或有关的保单周年日当天(若生日是同一天)或之前的最后一个生日的年龄。
  6. 本公司将视乎包括 (i) 后续受保人的可保情况之满意的证明;(ii) 后续受保人须符合本公司当时对年龄的要求;(iii) 保单持有人及后续保单持有人4(如有)是否对后续受保人拥有足够可保权益*;(iv) 如你要指定任何年龄低于受保年龄518岁的后续受保人,你须同时指定后续保单持有人4,或于本公司记录上已有后续保单持有人4;以及 (v) 本公司不时厘定的其他要求,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受你指定后续受保人的申请。一旦接受并记录,本公司将发出书面通知以记录后续受保人的指定。后续受保人的指定自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于保单生效期间,若受保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并在本公司的记录上有指定后续受保人,你可以在受保人身故日期起180日内按本公司指定的表格提出行使后续受保人权益之书面申请。若以下条件成立,后续受保人即成为新受保人:(i) 本公司的记录上的最近期受保人的死亡证明;(ii) 后续受保人的可保情况之满意的证明;(iii) 保单持有人对后续受保人拥有足够可保权益*;(iv) 缴付由首个未付保费的到期日起之所有逾期保费连利息(如有);以及 (v) 本公司不时厘定的其他要求。本公司保留权利不使更改受保人7之事生效,由本公司绝对酌情决定。本公司将签发一份保单批注及修订的保单附表以使更改受保人7生效。如本公司的记录上有后续受保人,则在受保人身故后,保费仍须缴付。

    * 一般可接受具有足够「可保权益」的关系包括配偶、受保年龄518岁以下的子女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受保年龄518岁以下的孙儿╱外孙儿及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惟需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以确立可保权益)。
  7. 本公司将视乎包括 (i) 新受保人的可保情况之满意的证明;(ii) 新受保人须符合本公司当时对年龄的要求;(iii) 保单持有人是否对新受保人拥有足够可保权益*,以及 (iv) 本公司不时厘定的其他要求,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接受任何更改受保人的申请。本公司将签发一份保单批注及修订的保单附表以使受保人的更改生效。因应受保人的更改,已缴总保费13、保单日期、保费供款终止日、保单货币10、保单金额15、保证现金价值、特别红利(如有)、身故保障、保单价值管理收益结余(如有)及债项(如有)会维持不变。更改受保人或会影响附加保障,请参阅附加保障条款。任何本公司的记录上之后续受保人6、家庭守护精神保障8收益人及家庭守护精神保障8的指定百分比将因应更改受保人自动被撤销。

    * 一般可接受具有足够「可保权益」的关系包括配偶、受保年龄518岁以下的子女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受保年龄518岁以下的孙儿╱外孙儿及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惟需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以确立可保权益)。
  8. 若受保人于保单生效期间被诊断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被诊断患上严重认知障碍,本公司将支付家庭守护精神保障相等于:家庭守护精神保障的指定百分比乘以此附加保障索偿获核准当日之 (a) 保证现金价值加上 (b) 特别红利(如有)及 (c) 保单价值管理收益结余(如有);任何债项将会在支付家庭守护精神保障时扣除。家庭守护精神保障只会于保单生效期间支付一次。除非保单持有人指定家庭守护精神保障收益人,有关家庭守护精神保障收益人方会被视为可受益于此附加保障。家庭守护精神保障收益人于受指定时的年龄必须为18岁或以上。在保单生效期间,保单持有人可按本公司指定之表格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从而指定或更改家庭守护精神保障的指定百分比及╱或家庭守护精神保障收益人。家庭守护精神保障的指定百分比应为10%至100%之间的整数百分比及须符合我们不时厘定的要求。

    只有在本公司接受及记录后,更改家庭守护精神保障的指定百分比及╱或家庭守护精神保障收益人方告生效。家庭守护精神保障只会在指派家庭守护精神保障收益人后方被支付。倘若 (i) 有根据《精神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136章)委任监护人或受托监管人(或在另一司法管辖区有根据类似法律委任监护人或受托监管人),或有根据《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注册涵盖保单的持久授权书;及╱或(ii)保单持有人并非受保人;及╱或(iii)保单已被转让,则此附加保障只会在得到监护人或受托监管人或受权人(适用于(i));及╱或保单持有人(适用于(ii));及╱或受让人(适用于(iii))(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同意下赔偿于指定之家庭守护精神保障收益人。倘若家庭守护精神保障收益人与任何其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保单持有人、受保人的监护人或受托监管人、受权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之间有争议或本公司合理地相信其中有争议,本公司保留权利暂不付款直至该争议得到解决为止。若家庭守护精神保障的指定百分比相等于100%,当支付家庭守护精神保障赔偿,保单(包括基本计划及所有附加保障(如有))将终止,而本公司获解除所有进一步责任。若家庭守护精神保障的指定百分比少于100%,当支付家庭守护精神保障赔偿,保单之下的已缴总保费13、保单金额15、保证现金价值、特别红利(如有)、保单价值管理收益结余(如有)及其后保费(如有)将按比例调整及减少,身故保障亦将作出相应的调整。本公司将会签发修订的保单附表予保单持有人。
  9. 于保单生效期间及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当受保障人士12遭受以下因意外引致的指定事件时,本公司将支付家庭守护意外保障,其相等于截至因意外引致的指定事件之日期14时止的基本计划已缴总保费13之适用百分比,扣除任何债项:
    1. 意外身故;
    2. 完全永久伤残;或
    3. 连续住院25日或以上。
    因意外引致的指定事件 已缴总保费13之适用百分比 每名受保障人士12之最高赔偿金额
    意外身故 10% 美元 2,000,000 / 人民币 12,800,000 / 港元 16,000,000 / 英镑 1,500,000 / 加元 2,500,000 / 澳元 2,666,667 / 欧罗 1,600,000 / 纽元 3,000,000
    完全永久伤残 10%
    连续住院25日或以上 5% 美元 50,000 /人民币 320,000 /港元 400,000 /英镑 37,500 / 加元 62,500 / 澳元 66,667 / 欧罗 40,000 / 纽元 75,000
    家庭守护意外保障将于 (i) 此附加保障赔偿被支付后;(ii) 基本计划之保单失效、终止、到期、变成无效、退保16或取消的当日;或 (iii) 此附加保障的保障终止日(以较早者为准)自动终止。即使受保障人士12遭受一次以上因意外引致以上表所列的指定事件,或多名受保障人士12遭受因意外引致以上表一所列的指定事件,本公司亦只会支付此附加保障一次。为免生疑问,就本公司指定保险计划下所签发之所有保单,每名受保障人士12在意外身故、完全永久伤残及连续住院25日或以上的最高赔偿额分别载于以上表所列。

    若受保人意外身故,本公司将支付此附加保障予尚存之受益人,并且仅在根据保单条款下支付身故保障才会支付。此附加保障乃保单之下须付的任何身故保障以外所支付的一笔过赔偿。若受保障人士12因意外引致其他指定事件(受保人意外身故除外),本公司将向保单持有人或保单持有人的遗产承继人一笔过支付此附加保障。为免存疑,若受保人意外身故,且本公司的记录上有后续受保人6而该人成为新受保人,我们将不支付此附加保障。若保单持有人意外身故,且本公司的记录上有后续保单持有人4或保单暂托人4而该人成为新保单持有人,我们将不支付此附加保障。
  10. 若你以外币作保费缴付方式投保,所有应缴保费及保单利益均以该外币记录。外币及港元的双向兑换均会承受汇率波动的风险,所以作投保决定前,你须考虑汇率风险。若以港元缴交保费或收取保单利益,恒生保险会将有关款项于处理你之应缴保费或结算你保单利益当日,以市场为基础的兑换率由港元兑换为该外币或由该外币兑换为港元。当时适用的兑换率由本公司厘定并会不时变动。外币汇率可升可跌。若以港元缴交保费,若外币兑港元升值,保单的往后应缴保费,以港元计算,会较投保时缴交的首年保费为高。若你以港元收取保单利益,并于保单利益结算及支付时,若外币兑港元大幅贬值,你可能会损失大部分的保单利益。
  11. 如果在支付受益人的特定人生事件一笔过派发金额后,身故保障仍有余额,我们将继续以每月分期方式在所选择的派付年期期间派发身故保障,直至所有身故保障金额已被支付为止。如受益人于受保人身故当日之年龄已超过保单持有人所指定的年龄,我们将不会支付特定人生事件一笔过派发金额。若受保人于第三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且选择了身故保障支付选项 (iv),则身故保障支付选项 (iv)将会被自动撤销,而身故保障将以一笔过的方式支付。只有于仅指定了一位受益人时才会提供此身故保障支付选项 (iv)。本公司将拥有绝对酌情权停止提供身故保障支付选项。如你行使保单分拆选项2,则已选择之身故保障支付选项将会被撤销,分拆保单的预设支付选项将设定为以一笔过形式派发。
  12. 受保障人士指受家庭守护意外保障9下保障之受保人、保单持有人,及保单持有人的子女、保单持有人的父母及保单持有人的配偶(如适用),其于因意外引致的指定事件之日期14之受保年龄5为84岁或以下。然而,若 (i) 保单持有人并非为个人;或 ii) 保单暂托人4根据保单条款成为新保单持有人,则保单持有人及其子女、保单持有人的父母及保单持有人的配偶(如适用)将不被定义为受保障人士,及不受保于家庭守护意外保障9
  13. 已缴总保费指所有到期及已缴的基本计划保费总额。
  14. 因意外引致的指定事件之日期指受保障人士12意外身故当日,或受保障人士12经注册医生证明为完全永久伤残当日,或受保障人士12连续住院第25日当日(按适用情况而定)。
  15. 保单金额用于厘定保单须缴付的保费、保单基本计划可收取的保证现金价值及特别红利(如有),保单金额并不代表应付身故保障金额或你保单的现金价值。
  16. 倘保单持有人于冷静期届满及保单生效后任何时候退保,退保可得之金额或会少于任何已缴保费及保费征费之总额,详情请参阅本计划之计划书摘要。倘若于保单年期内退保,保单持有人可收取处理退保当日所计算之净现金价值17(如有)加上特别红利(如有)及保单价值管理收益结余(如有)。在部分退保时,保单下的基本计划之保单金额15及已缴总保费13将按比例调整和减少,保证现金价值、特别红利(如有)及身故保障的计算也会作出相应的调整。
  17. 净现金价值指在任何时间,一笔相等于保证现金价值扣除债项(如有)后的金额。